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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讲解
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讲解
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讲解
黄 萍 -----养老保险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阶段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更高需求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体经过了两个大的阶段:传统养老保险阶段(1950—1986)和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至今)。 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发展 1、传统养老保险的初步建立阶段 (1950—1957)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配合恢复国家经济、稳定国家秩序的目标,国家开始改革原有的职工保障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保险体系。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首个内容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法规,对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内容都作了规范。这也成为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端。而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也在这一阶段初步建立。 2、传统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58—1966)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日益规范、待遇标准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195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适度提高了待遇标准,统一了工人与职员的养老保险。 3、传统养老保险蜕变为单位保险时期(1967—1985) 这一阶段突出特点是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受到文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共济功能被大大削弱,最终蜕变为单位保险。文革结束后,城镇养老保险得到了积极的修复和调整,但单位保险的性质并为根本改变,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6年。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回顾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的养老保险改革,可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1995)和养老保险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至今)。 1、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1995) 这一阶段是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取代原有单位保险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最终以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确立为结束标志。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发布,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提出要以社会化管理为主。1986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制度,正式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退休养老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变革的标志。 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在1995年各省、市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中,充分肯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责的筹资模式。至此,国家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新模式。 2、养老保险规范发展阶段 (1996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能保障个人全面发展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置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断规范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不断扩大。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养老金的激励要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第二个特性是保障性,就是能够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三个特性是福利性,就是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花最少的钱,解除大量的社会保障问题。第四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在工薪劳动者中实行。第五是具有互济性。就是风险分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配。 三、我县目前养老保险开展情况 目前我县基本上开展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我县已将部分失地农民、村干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2、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文件规定是职工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我县目前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到60%标准核定的,费率是28%其中:企业20%、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含失地农民、村干部、计生家庭)缴费基数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0%。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含津贴高出30%保留部分和各项津补贴之和)、;技术工人缴费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各项津补贴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之和。 费率是:全额拨款单位:财政18%、单位2%、个人8%。 差额拨款单位:财政10%、单位10%、个人8%。 自收自支单位:单位20%、个人8%。 4、关于个人账户建账规模 ①企业:1996-1997年为缴费工资的12%,个人3%单位划入9%;1998年-2005年为缴费基数的11%,个人分别为年个人缴费部分,其它由统筹基金划入;2006年以后为个人缴费的8%,统筹基金不划入。 ②事业单位:1996-2007年个人账户规模为11%;2008年后为8%。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通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①个人账户储存额: ②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转移。 省内流动仍按老办法办理,即: 1996-1997年只转移个人本息部分,1998年后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四、职工退休条件 1、到龄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4、职工退休的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退休办理有具体的操作程序: (1)、正常退休办理程序: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人社部门提交退休申请,人社部门审档核实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或缴费年限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病退办理程序: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社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经专家组初评为四级以上的,将病检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四级以上的,即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特殊工种退休办理程序: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提前两个月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对其本人档案进行审核,核实年龄、工种和从事时间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部门审批,市局批准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几个具体概念 (1)、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职工出生时间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统账结合:统账结合是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是养老保险补缴和待遇计发的一个重要时间界限。我省的统帐结合时间是 (3)、延迟办理退休待遇起发时间的确定;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 因而要求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都必须在到龄月办结,不能随意拖延。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及鄂劳社文【2006】169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待遇其计算方法如下: 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月数执行。 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待遇项目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养老金计发软件由市以上统一配置,不存在任何补贴或津贴,各地也不能自行出台项目。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指从参加工作起到1995年12月止的工龄)、过渡系数1.2%的乘积。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 。 3、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付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严禁通过向前补缴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违规补缴造成社会矛盾的,由收缴责任人负责。 六、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根据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目前我县执行的是定额标准:即丧葬补助费3400元,一次性抚恤金1130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0元,直到失去供养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只给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和10个月的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遗属补助费等其它待遇。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的计发 根据国发(78)104号及鄂人(2006)17至20号文有关规定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其基本退休费计算依据其退休前的职务(岗位)、级别(薪级)技等工资按一定比例打折计发基本退休费。 根据鄂劳社文【2007】59号文规定,对于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鄂劳社文【2007】59号文规第十九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yxl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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